基隆市文化中心部分場地委外經營,契約未明定廠商應負擔電費,廠商營業用電費實際由機關負擔,經審計機關促請改善,業已研謀改善措施,有效維護機關權益
審計部臺灣省基隆市審計室(以下簡稱基隆市審計室)查核發現,基隆市文化局經管基隆市文化中心1樓及夾樓等部分場地委外經營,其契約未明定廠商應自行負擔電費,廠商營業用電費實際由該局負擔,經函請檢討改善,該局於重新辦理委外經營採購案時,業於契約明定廠商須設置獨立電表及負擔電費,已有效維護機關權益。
基隆市文化局為活化閒置空間,增加市庫收入,將基隆市文化中心1樓及夾樓等部分場地委外經營藝品販賣及餐飲服務,委外期間自民國(下同)97年10月28日起至102年10月27日止,每年租金收入為37萬2,000元。基隆市審計室於102年9月查核發現,該局與廠商簽訂委託經營契約約定廠商應負擔之費用,未包括電費,惟廠商於文化中心夾樓經營餐飲使用之炊具,如電磁爐、微波爐、咖啡機、冰櫃等,均屬高耗能之電器用品,所衍生之電費卻由該局負擔。為維護機關權益,經函請該局研議設置獨立電表,按廠商實際用電量覈實收取電費。
嗣經基隆市審計室追蹤基隆市文化局改善結果,該局於102年11月份重新辦理基隆市文化中心1樓及夾樓部分場地委外經營採購案時,業於契約明定廠商須設置獨立電表及相關電費由廠商自行負擔。經統計103年度由廠商實際負擔電費合計159,866元,已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有效維護機關權益。
基隆市文化局為活化閒置空間,增加市庫收入,將基隆市文化中心1樓及夾樓等部分場地委外經營藝品販賣及餐飲服務,委外期間自民國(下同)97年10月28日起至102年10月27日止,每年租金收入為37萬2,000元。基隆市審計室於102年9月查核發現,該局與廠商簽訂委託經營契約約定廠商應負擔之費用,未包括電費,惟廠商於文化中心夾樓經營餐飲使用之炊具,如電磁爐、微波爐、咖啡機、冰櫃等,均屬高耗能之電器用品,所衍生之電費卻由該局負擔。為維護機關權益,經函請該局研議設置獨立電表,按廠商實際用電量覈實收取電費。
嗣經基隆市審計室追蹤基隆市文化局改善結果,該局於102年11月份重新辦理基隆市文化中心1樓及夾樓部分場地委外經營採購案時,業於契約明定廠商須設置獨立電表及相關電費由廠商自行負擔。經統計103年度由廠商實際負擔電費合計159,866元,已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有效維護機關權益。
發布單位:
基隆市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文化藝術
施政主題細項:
基隆市文化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