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文化局辦理高雄市立圖書館總館新建工程設計金額超逾預算,施工品質未盡妥適,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相關施工缺失業已改善及釐清責任,並完成補辦預算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以下簡稱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高雄市政府文化局辦理高雄市立圖書館總館新建工程計畫之採購,核有超逾契約規定預算設計,及部分工程項目未依設計圖說施工,經函請研謀改善,該局已完成補辦計畫不足經費預算,並改善施工缺失。
依預算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物或為投資之行為。」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高雄市政府文化局辦理高雄市立圖書館總館新建工程計畫,計畫期程自民國(下同)98年起至104年止,所需經費採1次匡列分年編列預算方式辦理,其中工程經費占10億2,929萬餘元,因設計廠商未依招標需求及契約規定預算金額設計,致計畫經費增加為14億9,522萬餘元,惟該局未詳予審核,依契約規定查究設計廠商設計責任,即洽請高雄市政府工程局新建工程處辦理發包,並以14億8,000萬元決標(預計於104年6月完工),核與上開規定不符。而工程施工情形核有鋼筋彎紮等工項未依施工規範施作、樓版滲水、柱斷面不符設計尺寸、勞工安全衛生設施不良、不當於雨天銲接鋼構造以及品質管理作業不符契約規定等缺失,經函請高雄市政府文化局查明妥處。
嗣經高雄市審計處追蹤高雄市政府文化局改善結果,該局已於102年完成補辦計畫不足經費預算,並改善施工缺失,另予相關人員適當懲處,及依契約規定扣罰設計監造廠商及承包廠商契約價金1,390萬餘元。
依預算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物或為投資之行為。」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高雄市政府文化局辦理高雄市立圖書館總館新建工程計畫,計畫期程自民國(下同)98年起至104年止,所需經費採1次匡列分年編列預算方式辦理,其中工程經費占10億2,929萬餘元,因設計廠商未依招標需求及契約規定預算金額設計,致計畫經費增加為14億9,522萬餘元,惟該局未詳予審核,依契約規定查究設計廠商設計責任,即洽請高雄市政府工程局新建工程處辦理發包,並以14億8,000萬元決標(預計於104年6月完工),核與上開規定不符。而工程施工情形核有鋼筋彎紮等工項未依施工規範施作、樓版滲水、柱斷面不符設計尺寸、勞工安全衛生設施不良、不當於雨天銲接鋼構造以及品質管理作業不符契約規定等缺失,經函請高雄市政府文化局查明妥處。
嗣經高雄市審計處追蹤高雄市政府文化局改善結果,該局已於102年完成補辦計畫不足經費預算,並改善施工缺失,另予相關人員適當懲處,及依契約規定扣罰設計監造廠商及承包廠商契約價金1,390萬餘元。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公共工程、政府採購
施政主題細項:
高雄市政府文化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