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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桃園縣政府交通局未及時更新身心障礙者停車證資料異動情形,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業已建立控管機制

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下稱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前桃園縣政府交通局未建立身心障礙資料異動通報程序,致不符合身心障礙資格之民眾享有公有停車場及路邊停車格停放車輛優惠,經函請該局研謀改進,業已建立控管機制,避免身障停車識別證遭人冒用。
依桃園縣公有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規定:「行動不便身心障礙者所駕駛之車輛或搭載行動不便身心障礙者之車輛,停放於公有停車場者,得予優惠停車。」經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民國(下同)102年1月至103年8月路邊(外)停車場收費開單紀錄,身心障礙者已死亡仍有優惠停車紀錄者,計394輛,4,280筆停車資料,優惠金額15萬餘元;身心障礙專用停車識別證已註銷仍有優惠停車紀錄者,計2,560輛,26,399筆停車資料,優惠金額82萬餘元,顯示該局未及時更新身心障礙者停車證資料異動情形,致部分不符合身心障礙資格者仍享有身障停車優惠,經函請該局檢討並研謀改善方案。
嗣經桃園市審計處持續追蹤改善結果,截至104年4月30日止,該局業已清查追繳30萬餘元,尚有部分追繳中;另為避免停車場收費開單失誤,該局已建立身障資料異動通報程序,自104年1月起,桃園市政府社會局每日提供身心障礙死亡及註銷資料供該局更新至停車資訊管理系統,俾利每日開單前,將上開資料提供廠商匯入個人掌上電腦(PDA,Personal Digital Assistant),俾利開單勾核使用,覈實查證身心障礙者停車證有效期限,以維護社會公平原則。
發布單位: 桃園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內部控制
施政主題細項: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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