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範未完備,以及漁港市地重劃區出售抵費地所得等盈餘款遲未撥入該基金,經審計機關促請改善,業已修訂辦法,並依規定撥入基金,增裕基金財源
審計部臺灣省新竹市審計室(以下簡稱新竹市審計室)查核發現,新竹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未規範資金調撥作業程序及計息方式,經促請檢討改善後,業已增訂相關規範。另漁港市地重劃區出售抵費地所得盈餘款遲未撥充基金,經促請檢討改善,業依規定撥入該基金,增裕基金財源。
新竹市政府為辦理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開發,達成地利共享目標,設置新竹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並訂定相關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新竹市審計室查核發現,新竹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未規範該基金各開發計畫間資金調撥作業程序及計息方式,致基金內各區段徵收案件運用基金之資金調撥貸墊未予計息,無法允當表達各開發案成本。又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規定,重劃區之抵費地售出後所得價款抵付重劃總費用後如有盈餘,應以其半數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惟該府於民國(下同)101及102年間出售漁港市地重劃區抵費地及收竣差額地價,抵付重劃費用後之盈餘,遲未撥入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影響該基金持續進行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開發之運作財源,經函請該府查明妥處。
嗣經新竹市審計室追蹤新竹市政府處理結果,該府業於103年11月修訂新竹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增列有關資金調撥作業程序及計息方式之條文,並於104年3月將出售抵費地所得及收取差額地價盈餘款之半數3,357萬餘元撥入該基金,增裕實施平均地權財源,以達地利共享目標。
新竹市政府為辦理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開發,達成地利共享目標,設置新竹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並訂定相關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新竹市審計室查核發現,新竹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未規範該基金各開發計畫間資金調撥作業程序及計息方式,致基金內各區段徵收案件運用基金之資金調撥貸墊未予計息,無法允當表達各開發案成本。又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規定,重劃區之抵費地售出後所得價款抵付重劃總費用後如有盈餘,應以其半數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惟該府於民國(下同)101及102年間出售漁港市地重劃區抵費地及收竣差額地價,抵付重劃費用後之盈餘,遲未撥入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影響該基金持續進行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開發之運作財源,經函請該府查明妥處。
嗣經新竹市審計室追蹤新竹市政府處理結果,該府業於103年11月修訂新竹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增列有關資金調撥作業程序及計息方式之條文,並於104年3月將出售抵費地所得及收取差額地價盈餘款之半數3,357萬餘元撥入該基金,增裕實施平均地權財源,以達地利共享目標。
發布單位:
新竹市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新竹市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