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未切實掌握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案件,致有未徵起或短徵情形,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已補徵稅款,並加強課稅案件通報列管及勾稽查核
依南投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規定,在南投縣轄區內河川採取土石,應課徵得標廠商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審計部臺灣省南投縣審計室(以下簡稱南投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南投縣政府稅務局(以下簡稱稅務局)未切實掌握南投縣境內河川採取土石應課徵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案件,致有未徵起或短徵情形,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補徵稅款7,147萬餘元,並加強課稅案件通報列管及勾稽查核,以確實掌握稅源。
依南投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在南投縣轄區內河川採取土石,標售機關應於得標人開始開採土石10日內,將開採地點、數量、期間及標售價格等,列冊通報稅務局課徵得標廠商每立方公尺30元之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南投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南投縣政府於民國(下同)101年11月、102年10月及12月間辦理之土石標售案,數量計94萬餘立方公尺,暨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以下簡稱四河局)於102年1月、2月及3月間辦理之土石標售案,數量計114萬餘立方公尺,迄103年4月底止上揭得標廠商已依契約提取土石,惟該府及四河局尚未依規定期限列冊通報稅務局課徵特別稅;另四河局於101年7月間辦理之土石標售案,通報課徵得標廠商特別稅之土石採取量較標售量減少28萬餘立方公尺,經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南投縣審計室追蹤稅務局改善情形,南投縣政府及四河局已分別於103年5月、7至10月間將前揭得標廠商土石採取數量計238萬餘立方公尺通報稅務局,補課徵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7,147萬餘元。該局並函請土石標售機關確依規定辦理通報作業及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資訊蒐集標案資料,按季函文土石標售機關,核對通報標案及件數正確性,以確實掌握稅源。
依南投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在南投縣轄區內河川採取土石,標售機關應於得標人開始開採土石10日內,將開採地點、數量、期間及標售價格等,列冊通報稅務局課徵得標廠商每立方公尺30元之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南投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南投縣政府於民國(下同)101年11月、102年10月及12月間辦理之土石標售案,數量計94萬餘立方公尺,暨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以下簡稱四河局)於102年1月、2月及3月間辦理之土石標售案,數量計114萬餘立方公尺,迄103年4月底止上揭得標廠商已依契約提取土石,惟該府及四河局尚未依規定期限列冊通報稅務局課徵特別稅;另四河局於101年7月間辦理之土石標售案,通報課徵得標廠商特別稅之土石採取量較標售量減少28萬餘立方公尺,經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南投縣審計室追蹤稅務局改善情形,南投縣政府及四河局已分別於103年5月、7至10月間將前揭得標廠商土石採取數量計238萬餘立方公尺通報稅務局,補課徵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7,147萬餘元。該局並函請土石標售機關確依規定辦理通報作業及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資訊蒐集標案資料,按季函文土石標售機關,核對通報標案及件數正確性,以確實掌握稅源。
發布單位:
南投縣審計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