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出租經管之國(市)有土地予天然氣業者,其租金計收低於市場行情,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業檢討修正,以符合市場行情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以下簡稱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辦理該局所轄國(市)有土地出租予欣欣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天然氣業者,其租金計收低於市場行情,經函請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檢討改善,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已調增租金,以符合市場行情。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辦理新北市17筆國(市)有土地出租予欣欣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欣泰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天然氣業者作為瓦斯減(整)壓站使用,租賃期間2至7年不等,均至民國(下同)103年12月31日止。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上述土地租金未依據「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規定,參考周邊市場行情訂定收費標準,僅分別以當期公告地價總額之5%、10%及15%計收租金,遠低於鄰近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出租予民間業者之土地租金,經函請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檢討改善。
嗣經新北市審計處追蹤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改善情形,該處業依「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資料分析行政區內出租案件土地之實際租金,發現土地實際成交租金,約為當期公告地價乘以租金率5%之5倍,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爰依調查結果調增租金,並於今(104)年3月(囿於需耗時辦理市場行情調查,該局已先於103年11月辦理104至107年度續約)通知承租之天然氣業者,將依調整後之租金標準作為下一期(108年度起)租約調整之依據。前述17筆國(市)有土地租金調整後,108年度之土地租金預估增為544萬餘元,較調整前104年度租金108萬餘元,每年可增加公庫收入435萬餘元。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辦理新北市17筆國(市)有土地出租予欣欣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欣泰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天然氣業者作為瓦斯減(整)壓站使用,租賃期間2至7年不等,均至民國(下同)103年12月31日止。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上述土地租金未依據「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規定,參考周邊市場行情訂定收費標準,僅分別以當期公告地價總額之5%、10%及15%計收租金,遠低於鄰近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出租予民間業者之土地租金,經函請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檢討改善。
嗣經新北市審計處追蹤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改善情形,該處業依「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資料分析行政區內出租案件土地之實際租金,發現土地實際成交租金,約為當期公告地價乘以租金率5%之5倍,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爰依調查結果調增租金,並於今(104)年3月(囿於需耗時辦理市場行情調查,該局已先於103年11月辦理104至107年度續約)通知承租之天然氣業者,將依調整後之租金標準作為下一期(108年度起)租約調整之依據。前述17筆國(市)有土地租金調整後,108年度之土地租金預估增為544萬餘元,較調整前104年度租金108萬餘元,每年可增加公庫收入435萬餘元。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