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臺北縣板橋市公所辦理公十五地下停車場徵求民間機構參與興建暨營運案,無正當理由同意廠商展延工期及延長廠商營運期程,經審計機關陳報監察院,業由監察院糾正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前臺北縣板橋市公所辦理公十五地下停車場徵求民間機構參與興建暨營運案,於興建階段無正當理由同意廠商展延工期,致廠商得免繳交逾期違約金,且貿然延長廠商營運期程,違反招商公平合理原則,經報告監察院,業由該院提案糾正新北市板橋區公所。
前臺北縣板橋市公所於民國(下同)94年3月23日辦理公十五地下停車場徵求民間機構參與興建暨營運案(停車場名稱:新北市板橋區正隆公園地下停車場)公告招標,依政府採購法第99條規定之程序甄選投資廠商,預估民間投資金額2億元,同年6月1日決標,同年9月1日與得標廠商簽訂興建暨營運契約書及土地租賃契約書,有效期限包含興建及營運階段合計50年,權利金及土地租金每年合計最低為420萬元。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前板橋市公所於本案興建階段無正當理由同意廠商展延工期4百餘天,致本案停車場延後5百餘天營運,廠商得免於繳交逾期違約金計280萬元;又該公所貿然增加廠商營運期3年餘,致廠商額外獲利約3,181萬餘元,違反招商公平合理原則,經通知新北市板橋區公所查明妥處,並陳報監察院,嗣經該院立案調查後,於104年2月10日糾正新北市板橋區公所(詳監察院公報2947期)。
前臺北縣板橋市公所於民國(下同)94年3月23日辦理公十五地下停車場徵求民間機構參與興建暨營運案(停車場名稱:新北市板橋區正隆公園地下停車場)公告招標,依政府採購法第99條規定之程序甄選投資廠商,預估民間投資金額2億元,同年6月1日決標,同年9月1日與得標廠商簽訂興建暨營運契約書及土地租賃契約書,有效期限包含興建及營運階段合計50年,權利金及土地租金每年合計最低為420萬元。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前板橋市公所於本案興建階段無正當理由同意廠商展延工期4百餘天,致本案停車場延後5百餘天營運,廠商得免於繳交逾期違約金計280萬元;又該公所貿然增加廠商營運期3年餘,致廠商額外獲利約3,181萬餘元,違反招商公平合理原則,經通知新北市板橋區公所查明妥處,並陳報監察院,嗣經該院立案調查後,於104年2月10日糾正新北市板橋區公所(詳監察院公報2947期)。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