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證明須於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對於未居住於戶籍地之身障者尚屬不便,經審計部促請改善,各市縣政府已開放轄內跨區申請,以提供民眾更為便捷之申辦服務
審計部查核發現,身心障礙證明之申請,須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對於未居住於戶籍地之身障者及其照顧家屬,徒增往返居住地及戶籍地之交通時間及成本,經函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下稱社家署)研謀改善,各市縣政府已開放轄內跨區申請,以提供民眾更為便捷之申辦服務。
依據「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身心障礙證明之核發,應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經公所發給身心障礙鑑定表,供民眾至鑑定機構辦理鑑定,俟鑑定機構完成鑑定後,將身心障礙者鑑定報告核轉市縣主管機關,供社政主管機關辦理後續需求評估作業,並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惟現行身心障礙證明之受理申請,係以「住籍合一」為基本要件,對於未居住於戶籍地之民眾,尚須返回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始能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以享有相關福利與服務,徒增往返居住地及戶籍地之交通時間及成本,且對不良於行之身障者及其照顧家屬,更顯不便,經函請社家署檢討研謀改善。
嗣經審計部追蹤改善結果,自民國104年1月起,各市縣政府已開放轄內跨區申請身心障礙證明,以提供民眾更為便捷之申辦服務。
依據「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身心障礙證明之核發,應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經公所發給身心障礙鑑定表,供民眾至鑑定機構辦理鑑定,俟鑑定機構完成鑑定後,將身心障礙者鑑定報告核轉市縣主管機關,供社政主管機關辦理後續需求評估作業,並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惟現行身心障礙證明之受理申請,係以「住籍合一」為基本要件,對於未居住於戶籍地之民眾,尚須返回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始能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以享有相關福利與服務,徒增往返居住地及戶籍地之交通時間及成本,且對不良於行之身障者及其照顧家屬,更顯不便,經函請社家署檢討研謀改善。
嗣經審計部追蹤改善結果,自民國104年1月起,各市縣政府已開放轄內跨區申請身心障礙證明,以提供民眾更為便捷之申辦服務。
發布單位:
第三廳
被審核機關:
社會福利
施政主題細項: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