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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工地相關人員屢有違規(約)兼職情形,經審計部促請研謀改善,主管機關已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增訂「懲罰性違約金」條款,以遏止兼職情事發生,保障公共工程品質與安全管理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審計部查核發現,各級政府辦理公共工程,施工廠商派駐之工地相關人員屢有違規(約)兼職情形,惟「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未有懲罰機制,不利遏止兼職情事發生,經促請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研謀改善結果,工程會已於民國(下同)104年1月7日修正契約範本,增訂懲罰性違約金條款,俾保障公共工程品質與安全管理。
公共工程於施工期間,其施工廠商依採購契約約定,需置工地主任、品質管理人員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等專任於工地現場,並應要求該等工地相關人員落實執行職務,俾保障公共工程品質與安全。審計部針對工地相關人員兼職情形調查結果,發現施工廠商派駐之工地主任、品質管理人員及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屢有跨越不同工地兼任職務,或於同工地兼任其他職務等違規(約)情事,惟行為時(102年1月11日)主管機關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未有扣罰款機制,各採購機關尚無作業標準可循,不利遏止兼職情事發生,經促請工程會檢討採購契約範本,妥適研議工地相關人員違規(約)兼職之扣罰款機制。
經審計部追蹤工程會後續辦理情形,工程會已於104年1月7日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針對工地主任、品質管理人員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違規(約)兼職增訂「懲罰性違約金」條款,供機關採用,以遏止兼職情事發生,強化公共工程品質與安全管理。審計部將持續追蹤工程會公共工程品質及安全管理有關機制之後續執行情形與成效。
發布單位: 第五廳
被審核機關: 公共工程
施政主題細項: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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