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稅,經大法官解釋違反憲法平等原則,經審計部促請財政部積極推動修法,業經修正所得稅法新增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
審計部查核發現,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稅,經民國(下同)101年1月20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96號解釋,經審計部促請財政部儘速推動完成該條文修法程序。立法院業已審議通過,並經 總統於104年1月21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新增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方式,由納稅義務人選擇適用。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96號解釋,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稅額,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之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103年1月19日)失其效力。經審計部查核發現,財政部所擬所得稅法修正草案,雖於102年3月22日函送立法院審議,惟截至103年3月底止,仍未完成修法,經函請財政部積極協調,儘速推動完成修法,以消除婚姻關係造成稅捐負擔之差別待遇。
嗣經審計部追蹤結果,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業經 總統於104年1月21日公布新增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方式,自103所得年度起,納稅義務人得自行選擇適用。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96號解釋,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稅額,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之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103年1月19日)失其效力。經審計部查核發現,財政部所擬所得稅法修正草案,雖於102年3月22日函送立法院審議,惟截至103年3月底止,仍未完成修法,經函請財政部積極協調,儘速推動完成修法,以消除婚姻關係造成稅捐負擔之差別待遇。
嗣經審計部追蹤結果,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業經 總統於104年1月21日公布新增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方式,自103所得年度起,納稅義務人得自行選擇適用。
發布單位:
第三廳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部賦稅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