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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部分已註吊銷牌照或欠繳使用牌照稅車輛仍行駛於公共道路,經審計機關促請花蓮縣地方稅務局加強清查,業獲具體成效

花蓮縣已註吊銷牌照或欠繳使用牌照稅車輛仍行駛於道路情形
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以下簡稱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未積極清查已註吊銷牌照或欠繳使用牌照稅卻仍行駛於公共道路之車輛,致上開車輛迭有路邊停車或行駛道路違規告發紀錄情事,經函請研謀改善,該局已運用使用牌照稅自動照相車牌辨識系統加強查核,截至民國(下同)103年底止,累計補徵使用牌照稅額3,646萬餘元,罰鍰7,171萬餘元。
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同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花蓮縣部分已註吊銷使用牌照或欠繳使用牌照稅之車輛,仍有路邊停車或違規行駛道路之告發紀錄,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核有未積極清查,並責令補稅處以罰緩之情事,經函請該局查明妥處。
嗣經花蓮縣審計室追蹤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改善結果,該局已強化勾稽查核機制,運用使用牌照稅自動照相車牌辨識系統輔助查核,經統計98至103年底止,查獲已註吊銷牌照或欠繳使用牌照稅仍行駛於道路之車輛計1萬1,179輛,累計補徵使用牌照稅額3,646萬餘元,罰鍰7,171萬餘元,業獲具體成效。
發布單位: 花蓮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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