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辦理營建工程未上網申報剩餘土石方資訊謀求交換利用,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該府已訂定相關管理辦法,強化申報機制,促進營建資源有效運用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以下簡稱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高雄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辦理營建工程,未上網申報剩餘土石方資訊,且該府未訂定管理法規,經函請高雄市政府研謀改善,該府已訂定「高雄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辦法」,並督促所屬機關落實營建剩餘土石方之交換利用,提升資源有效運用。
內政部營建署為推動公共工程土石方供需資訊公開,促進土石方媒合,於民國(下同)95年訂定「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作業要點」,並於96年修訂「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以加強營建剩餘土石方之交換利用,並請各市縣政府應訂(修)定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及處理場所設置管理法規據以執行。高雄市審計處分別於97年及100年間查核高雄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執行情形,發現部分機關未依據上開土石方交換作業要點規定,上網申報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高雄市政府亦未訂定相關管理法規,落實督導考核各機關學校辦理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情形,經函請該府研謀改善。
嗣經高雄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高雄市政府已於101年12月20日訂定「高雄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辦法」,納入土石方交換利用之規定,並發函督促各機關落實「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作業要點」及「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等規定,強化申報機制,另責成該府工務局辦理督導考核作業;經統計101至103年間,高雄市政府所屬機關申報營建剩餘土石方供需土工程計有11件次,媒合土石方量達25萬餘立方公尺,減省供土方廢方處理費及需土方購土費,改善各機關申報營建剩餘土石方情形,促進剩餘土石方供需交流,提升資源有效運用。
內政部營建署為推動公共工程土石方供需資訊公開,促進土石方媒合,於民國(下同)95年訂定「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作業要點」,並於96年修訂「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以加強營建剩餘土石方之交換利用,並請各市縣政府應訂(修)定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及處理場所設置管理法規據以執行。高雄市審計處分別於97年及100年間查核高雄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執行情形,發現部分機關未依據上開土石方交換作業要點規定,上網申報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高雄市政府亦未訂定相關管理法規,落實督導考核各機關學校辦理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情形,經函請該府研謀改善。
嗣經高雄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高雄市政府已於101年12月20日訂定「高雄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辦法」,納入土石方交換利用之規定,並發函督促各機關落實「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作業要點」及「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等規定,強化申報機制,另責成該府工務局辦理督導考核作業;經統計101至103年間,高雄市政府所屬機關申報營建剩餘土石方供需土工程計有11件次,媒合土石方量達25萬餘立方公尺,減省供土方廢方處理費及需土方購土費,改善各機關申報營建剩餘土石方情形,促進剩餘土石方供需交流,提升資源有效運用。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市有財產、公共工程
施政主題細項:
高雄市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