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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稽察發現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辦理「林口校區資訊與教學大樓新建工程」,未本於事實及比例原則覈實合理核計工期,致損及權益,經陳報監察院,業由監察院糾正

臺師大林口校區資訊與教學大樓完工照片
審計部稽察發現,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下稱臺師大)辦理「林口校區資訊與教學大樓新建工程」,於履約過程未完成契約變更程序即同意廠商先行施作,復於核延工期時,未本於事實及比例原則覈實、合理核計,且竣工日期認定與契約規定未合等違失,經報告監察院,業由該院提案糾正臺師大。
臺師大因校本部及公館校區已趨飽和,為紓緩校區空間需求,經教育部陳報行政院於民國(以下同)96年5月21日核定「資訊與教學大樓興建工程計畫」,於該校林口校區興建地上8層、地下2層,總樓地板面積近9千坪之資訊與教學研究大樓。該大樓經發包施工結果,已於102年6月7日完成驗收啟用,結算金額5億5,792萬餘元。
審計部稽察發現,臺師大於本案履約過程未完成契約變更程序即同意廠商先行施作,致廠商藉變更設計議價程序,爭取追加工期,又該校未本於廠商先前不增加工期之承諾議價,棄守立場,仍核予工期96日,致廠商得以免計5,356萬餘元之逾期罰款,損及權益;復於核延工期時,未本於事實及比例原則覈實、合理核計;且竣工日期認定與契約規定未合等違失,經通知教育部督促該校查明妥處,並於103年9月23日陳報監察院,嗣經該院立案調查後,於104年2月12日糾正臺師大 (詳監察院公報第2947期)。
發布單位: 教育農林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教育
施政主題細項: 教育部、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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