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環境保護局代處理其他市縣廢棄物未依規定加計收取處理費,復久未檢討代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收費標準,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業調整相關收費額度
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以下簡稱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彰化縣環境保護局代處理其他市縣廢棄物未依規定加計收取處理費,復久未檢討代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收費標準,經函請該局研謀改善,業已依規定加計1/3收取代處理其他市縣廢棄物費用,並調整代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收費標準。
依彰化縣區域垃圾處理廠(場)管理自治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區域性垃圾處理廠(場)處理費用應按實際營運成本計收,若屬其服務區域外進廠之廢棄物,則應增收1/3以上之處理費。彰化縣審計室於民國(以下同)103年1月查核發現,彰化縣環境保護局溪州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代處理其他市縣廢棄物,未依上開規定增收1/3以上之處理費;又近年來廢棄物處理成本增加,惟代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契約所列收費標準,亦逾13年未檢討調整,均函請該局研謀改善。
嗣經彰化縣審計室追蹤辦理結果,彰化縣環境保護局業自103年7月起加計1/3收取代處理其他市縣廢棄物費用,103年度計增加收入43萬餘元;並自104年1月修改代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契約書,由原每公噸1,900元調整為2,100元,按103年度處理量估算,約可增加收入512萬餘元。
依彰化縣區域垃圾處理廠(場)管理自治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區域性垃圾處理廠(場)處理費用應按實際營運成本計收,若屬其服務區域外進廠之廢棄物,則應增收1/3以上之處理費。彰化縣審計室於民國(以下同)103年1月查核發現,彰化縣環境保護局溪州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代處理其他市縣廢棄物,未依上開規定增收1/3以上之處理費;又近年來廢棄物處理成本增加,惟代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契約所列收費標準,亦逾13年未檢討調整,均函請該局研謀改善。
嗣經彰化縣審計室追蹤辦理結果,彰化縣環境保護局業自103年7月起加計1/3收取代處理其他市縣廢棄物費用,103年度計增加收入43萬餘元;並自104年1月修改代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契約書,由原每公噸1,900元調整為2,100元,按103年度處理量估算,約可增加收入512萬餘元。
發布單位:
彰化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環境保護
施政主題細項: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