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未主動退還違規車輛辦理車籍異動過戶時預繳之使用牌照稅罰鍰保證金,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業已清理退還,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審計部臺灣省南投縣審計室(以下簡稱南投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南投縣政府稅務局(以下簡稱稅務局)收取違規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辦理車籍異動過戶時預繳之使用牌照稅罰鍰保證金,其中經裁罰確定為免議或免罰案件,未主動辦理保證金退還作業,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稅務局已退還保證金74萬餘元,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違規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辦理車籍異動過戶時,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3條規定,預繳稅款及罰鍰之同額保證金,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俟繳清稅款及罰鍰後,再憑發還。經南投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截至民國(下同)103年8月底止,稅務局收取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預繳使用牌照稅罰鍰保證金,其中於96年至103年間經裁罰確定為免議或免罰案件尚未辦理保證金退還作業者,計有87件、金額74萬餘元,經函請稅務局檢討改善,俾免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
嗣經南投縣審計室追蹤稅務局改善情形,截至103年12月底止,已將前述使用牌照稅罰鍰經裁罰確定為免議或免罰案件保證金全數退還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嗣後將定期產製「保證金待退清單」,供承辦人辦理退還保證金作業事宜,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違規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辦理車籍異動過戶時,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3條規定,預繳稅款及罰鍰之同額保證金,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俟繳清稅款及罰鍰後,再憑發還。經南投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截至民國(下同)103年8月底止,稅務局收取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預繳使用牌照稅罰鍰保證金,其中於96年至103年間經裁罰確定為免議或免罰案件尚未辦理保證金退還作業者,計有87件、金額74萬餘元,經函請稅務局檢討改善,俾免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
嗣經南投縣審計室追蹤稅務局改善情形,截至103年12月底止,已將前述使用牌照稅罰鍰經裁罰確定為免議或免罰案件保證金全數退還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嗣後將定期產製「保證金待退清單」,供承辦人辦理退還保證金作業事宜,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發布單位:
南投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行政管理
施政主題細項: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