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辦理臺中市水湳機場區段徵收業務之借款利率相對偏高,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與銀行協商以契約變更方式調降利率,減輕利息負擔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以下簡稱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中市政府辦理臺中市水湳機場區段徵收業務之銀行借款利率有相對偏高情形,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該府已與銀行協商以契約變更方式調降利率,減輕利息負擔。
臺中市政府為辦理臺中市水湳機場區段徵收業務,於民國(下同)100年5月與A銀行簽訂6年期120億元之借款契約,其借款利率為1.375%,且未訂有協商調整利率機制。期間經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該府另為辦理臺中市第十三期及第十四期市地重劃業務,於103年9月間分別與B銀行及A銀行簽訂4年期50億元及90億元之借款契約,借款利率為1%及0.99%,顯示該府前辦理水湳機場區段徵收業務之銀行借款利率有相對偏高情形,經函請臺中市政府積極向銀行爭取優惠利率條件,以減輕利息負擔。
嗣經臺中市審計處追蹤臺中市政府改善情形,業於103年10月與A銀行協商,以契約變更方式調降利率0.325%,使臺中市水湳機場區段徵收業務之銀行借款利率更為接近市場行情,103年度利息支出可節省595萬餘元,至106年底止每年將可節省利息支出1,332萬餘元,減輕利息負擔。
臺中市政府為辦理臺中市水湳機場區段徵收業務,於民國(下同)100年5月與A銀行簽訂6年期120億元之借款契約,其借款利率為1.375%,且未訂有協商調整利率機制。期間經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該府另為辦理臺中市第十三期及第十四期市地重劃業務,於103年9月間分別與B銀行及A銀行簽訂4年期50億元及90億元之借款契約,借款利率為1%及0.99%,顯示該府前辦理水湳機場區段徵收業務之銀行借款利率有相對偏高情形,經函請臺中市政府積極向銀行爭取優惠利率條件,以減輕利息負擔。
嗣經臺中市審計處追蹤臺中市政府改善情形,業於103年10月與A銀行協商,以契約變更方式調降利率0.325%,使臺中市水湳機場區段徵收業務之銀行借款利率更為接近市場行情,103年度利息支出可節省595萬餘元,至106年底止每年將可節省利息支出1,332萬餘元,減輕利息負擔。
發布單位:
臺中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