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政府稅務局對於部分不符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免或優惠稅率條件之案件,仍核予優惠稅率,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業依法補徵稅款,並加強課稅資料勾稽查核,以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以下簡稱苗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苗栗縣政府稅務局對於部分不符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免或優惠稅率條件之案件,仍核予優惠稅率,經函請檢討改善,該局業依法補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計48件,金額535萬餘元,並加強課稅資料勾稽查核,維護租稅公平。
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規定,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免徵地價稅;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苗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民國103年度辦理地價稅與房屋稅稽徵及清理欠稅情形,核有部分縣有土地已出租,仍免徵地價稅;房屋稅以非營業用稅率課徵,卻有營業人設籍;工廠已歇業或公告廢止,仍以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房屋稅等情事,經函請該局查明妥處並研謀改進。
嗣經苗栗縣審計室追蹤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改善結果,該局業就未符優惠稅率之房地補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計48件,增加稅收535萬餘元,另將加強運用國稅地方稅資訊交流運用系統平臺資料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縣政府等機關課稅資料勾稽查核,以維護租稅公平。
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規定,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免徵地價稅;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苗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民國103年度辦理地價稅與房屋稅稽徵及清理欠稅情形,核有部分縣有土地已出租,仍免徵地價稅;房屋稅以非營業用稅率課徵,卻有營業人設籍;工廠已歇業或公告廢止,仍以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房屋稅等情事,經函請該局查明妥處並研謀改進。
嗣經苗栗縣審計室追蹤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改善結果,該局業就未符優惠稅率之房地補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計48件,增加稅收535萬餘元,另將加強運用國稅地方稅資訊交流運用系統平臺資料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縣政府等機關課稅資料勾稽查核,以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苗栗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