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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北港鎮公所報廢清潔車輛棄置多年迄未處理,經審計機關促請積極清理,業已全數變賣,所得款項悉數繳庫,增裕庫收

雲林縣北港鎮公所報廢清潔車棄置未處理
審計部臺灣省雲林縣審計室(以下簡稱雲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雲林縣北港鎮公所處理垃圾及廚餘回收等清潔車9輛,因不堪使用報廢多年,惟報廢後即棄置於清潔隊停車場,未依規定變賣,經函請該公所積極清理,業已全數變賣,增裕庫收101萬餘元。
依據雲林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經管已報廢縣有財產處理原則規定,報廢後財產已失原有使用效能,而尚有殘餘價值者,得以變賣處理。雲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雲林縣北港鎮公所自民國(下同)98年6月起,陸續將已失去效能之清運垃圾、回收廚餘及載運資源回收物等清潔車9輛報廢,惟報廢後未即依財政部函頒「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及上揭財產處理原則,辦理變賣作業,任令其棄置於清潔隊停車場,致逐年腐蝕損壞,無法以較優車況儘早變賣取得較高價格,經函請該公所積極處理。
嗣經雲林縣審計室追蹤雲林縣北港鎮公所改善結果,該公所已於103年12月9日將報廢車輛9輛依上揭財產處理原則及作業程序辦理變賣,所得款項計101萬餘元,悉數解繳公庫,增益財政收入。
發布單位: 雲林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國有財產
施政主題細項: 雲林縣北港鎮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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