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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促請行政院清查臺灣省政府前補助地方加速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對於已徵收用地經撤銷徵收或申請買回,惟補助款未按補助比率繳還國庫情形,該院已督促所屬機關清查及採行改善措施,並已收回4億8,423萬餘元

地方政府清查民國89年9月以前已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復經撤銷徵收之補助款繳還情形一覽表
審計部查核發現,前臺灣省政府編列特別預算協助各地方政府加速取得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惟地方政府已徵收用地經撤銷徵收或同意民眾申請買回所收回之款項,部分未清理繳還國庫,經函請行政院督促相關機關研謀改善後,業經權責機關請地方政府全面清查,並已收回4億8,423萬餘元。
臺灣省政府於民國(下同)78至82年間辦理「加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及財務計畫」,並編列「臺灣省加速取得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第一期特別預算」計5,832億元,以補助各地方政府加速取得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嗣地方政府已徵收用地,部分經撤銷徵收或同意民眾申請買回,衍生地方政府須按補助比率繳還國庫之問題。經審計部102年8月查核發現,內政部及財政部對於89年以前已核准撤銷徵收或同意買回案件,再函各市縣列冊、審核之權責,迄未取得共識,致未清查撤銷徵收或買回案件之明細,經函請行政院督促檢討並妥適處理。
案經行政院研處後建議財政部、內政部及各地方政府之處理方式,並由財政部召開會議研商,嗣經審計部追蹤各機關改善結果,截至103年12月8日止,各地方政府清查結果應繳還國庫款項6億5,840萬餘元(詳表),已繳還4億8,423萬餘元,餘1億7,416萬餘元尚待繳還,財政部已列管上述待收回款項,以完備收繳機制。
發布單位: 第一廳
被審核機關: 地政
施政主題細項: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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