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部分參加建教合作計畫學校之建教生生活津貼未達基本工資,經審計機關促請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督導改善,建教合作廠商皆已依基本工資給付生活津貼,保障建教生權益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以下簡稱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所轄8所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計畫,其中部分學校建教生生活津貼未達基本工資、部分學校辦理訪視建教合作機構時未瞭解建教生學習成果,影響建教合作執行效益,經函請研謀改善,建教合作廠商業已按基本工資給付,且各校加強教師訪視及學生輔導,保障建教生權益。
「建教合作」指職業學校、附設職業類科或專門學程之高級中學及特殊教育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合作,以培育建教生職業技能為目標之機制。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22條規定,建教合作機構應依建教生訓練契約,給付建教生生活津貼,並提供生活津貼明細表,前項生活津貼,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新北市審計處抽查102學年度辦理建教合作班之2所學校,發現284家配合廠商中有217家廠商給付建教生生活津貼未達每月基本工資1萬9,047元,如美容美髮業給予1萬3,000元至1萬8,780元不等、便利商店給予1萬7,520元至1萬8,780元不等;又該2校訪視紀錄,內容多為宣導校務、獎助學金等,無法瞭解建教生學習成果,經函請該局督導各校檢討改善。
嗣經新北市審計處持續追蹤該局改善情形,截至民國103年12月29日該局所轄各學校建教生生活津貼皆已符合最低工資,並函請各學校指派教師每2星期至少1次不預告訪視建教合作機構,瞭解建教生受訓及生活情形,並為適當之追蹤處理及記錄,保障建教生權益。
「建教合作」指職業學校、附設職業類科或專門學程之高級中學及特殊教育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合作,以培育建教生職業技能為目標之機制。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22條規定,建教合作機構應依建教生訓練契約,給付建教生生活津貼,並提供生活津貼明細表,前項生活津貼,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新北市審計處抽查102學年度辦理建教合作班之2所學校,發現284家配合廠商中有217家廠商給付建教生生活津貼未達每月基本工資1萬9,047元,如美容美髮業給予1萬3,000元至1萬8,780元不等、便利商店給予1萬7,520元至1萬8,780元不等;又該2校訪視紀錄,內容多為宣導校務、獎助學金等,無法瞭解建教生學習成果,經函請該局督導各校檢討改善。
嗣經新北市審計處持續追蹤該局改善情形,截至民國103年12月29日該局所轄各學校建教生生活津貼皆已符合最低工資,並函請各學校指派教師每2星期至少1次不預告訪視建教合作機構,瞭解建教生受訓及生活情形,並為適當之追蹤處理及記錄,保障建教生權益。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教育
施政主題細項: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