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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標準未明顯區分各車種停車費率,實際未收取機車停車費,致租賃業者長期占用機車停車位停放待出租機車,經審計機關促請改善,業已修訂收費費率標準,維護民眾停車權益

連江縣介壽停車場出入口
審計部臺灣省基隆市審計室(以下簡稱基隆市審計室)查核發現,連江縣政府訂頒之「連江縣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標準」未明顯區分各車種停車費率,實際未收取機車停車費,肇致機車租賃業者將營業用待出租機車停放於場內,占用停車空間,影響民眾使用權益,經函請檢討改善,該府已修訂收費費率標準,明確規範小客車、小貨車及機車停車費率,以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並維護民眾停車權益。
連江縣政府為管理公有停車場使用情形,於民國(下同)97年12月22日訂定「連江縣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標準」據以收取停車費。基隆市審計室查核發現,前揭收費費率標準僅規定每小時停車費率在20元以內收取,每日以8小時計算,每月停車費率在3,000元以內收取,惟未明顯區分各車種停車費率。該府實際僅就小客車、小貨車收費,而未收取機車停車費,致機車租賃業者將大量營業用待出租機車停放於場內,占用停車空間,排擠一般民眾停車權益,經函請該府檢討改善。
嗣經基隆市審計室追蹤連江縣政府改善結果,該府已修訂「連江縣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標準」,明確區分各車種停車費率,其中機車停車費率當日每次10元,另為杜絕機車租賃業者長期占用停車格,機車停放採按日累計收取。前揭收費費率標準業經連江縣議會審議通過,已於103年12月30日公告實施,以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並維護民眾停車權益。
發布單位: 基隆市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交通運輸
施政主題細項: 連江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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