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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所屬辦理「聯勤第302廠委託民間經營案」延宕追繳廠商5,000萬元押標金,以致罹於請求權時效,經審計部查核後陳報監察院,業由監察院糾正,國防部並已研提改善措施

監察院糾正國防部網頁
審計部查核發現,國防部所屬辦理「聯勤第302廠委託民間經營案」,於審標時未察覺得標廠商之投標文件,不符招標文件規定,嗣於訴訟過程中,知悉得標廠商投標文件不符規定,且涉有變造、偽造投標文件情事,仍延宕追繳5,000萬元押標金作業,以致罹於請求權時效,嚴重影響機關權益,經陳報監察院核辦,業由監察院提案糾正國防部。
國防部為提高軍工廠經營績效,達成「國防工業植基於民間」之目標,於民國(下同)88年4月指定前聯勤司令部第302廠等後勤基地廠庫為第一階段優先實施國有民營單位。「聯勤第302廠委託民間經營案」履約期間5年(自92年10月27日起至97年10月26日止),國防部計收取訂約權利金1億5,750萬元,經營權利金5,401萬餘元,國軍各單位依本案契約洽得標廠商委製金額合計37億1,990萬餘元。其執行情形,經審計部調查結果,發現有審標人員明知廠商須經資格審查合格後,始得進入評選階段,審標時竟未察覺得標廠商未提出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不符招標文件規定,衍生後續爭議及訴訟,且於行政訴訟過程,知悉得標廠商以該公司製作之財務報表投標,涉有變造、偽造投標文件情事,卻延宕追繳5,000萬元押標金,以致罹於請求權時效,未能依法追繳,嚴重影響機關權益等缺失。
前述缺失經審計部於102年12月6日陳報監察院,該院業於103月7月24日糾正國防部(詳103.9.17監察院公報第2930期),並經國防部研提改善措施,爾後採購將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規定,成立工作小組,將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列為工作小組任務之一,並於103年5月29日將工程會有關追繳押標金期限適用5年請求權之函釋,令轉國軍各單位知照,列入該部採購稽核小組及採購業務稽核、督訪及宣導事項。
發布單位: 第五廳
被審核機關: 國防
施政主題細項: 國防部軍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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