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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臺南縣新化鎮公所徵收廣場及停車場用地多年,迄未依計畫目的使用並妥適管理,致土地長期遭占用,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新化區公所已排除占用及追收使用補償金,並列入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提升土地使用效益

新化鎮公所徵收廣場及停車場用地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下稱臺南市審計處)調查發現,前臺南縣新化鎮公所(現為臺南市新化區公所)為闢建廣場及停車場,於民國(下同)80及81年間徵收廣停三等廣場及停車場用地計15,041平方公尺,該等用地徵收取得多年,遲未依徵收計畫目的使用,亦未妥適管理,致土地長期遭占用,經函請檢討改善,該區公所已排除占用及追收使用補償金,並將該徵收用地列入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提升公產管理效益。
前臺南縣新化鎮公所為開闢廣停三、五、六廣場兼停車場,於80及81年間徵收新化洋子段59-1等地號土地,面積計15,041平方公尺。臺南市審計處調查發現,該等土地取得多年未按徵收計畫目的使用,其中2,644.86平方公尺土地長期遭占用持續擴建地上建物,甚有將建物私自辦理出租、劃地為店家停車場等牟利情事,經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於103年3月14日函請臺南市市長查明妥適處理。
嗣經臺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臺南市政府已督促新化區公所積極排除占用,遭占用土地於未依法完成處理前開徵使用補償金,截至103年10月底已收回被占用土地24.89平方公尺、追收2,619.97平方公尺之土地使用補償金280萬餘元,並已將上開用地列入「變更新化都市計畫(第3次通盤檢討)案」,檢討留設之必要性並調整土地使用分區,臺南市都市發展局業於103年6月辦理公開展覽,以提升土地使用效益。
發布單位: 臺南市
被審核機關: 行政管理
施政主題細項: 新化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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