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券發行機構對於公益彩券銷售收入專戶未予計息,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業已增訂計息規定,增裕公益彩券盈餘
審計部查核發現,第3屆公益彩券發行機構經管之部分專戶未要求計息,經促請檢討改善,財政部業於第4屆公益彩券發行機構甄選作業公告增訂計息規定,民國(下同)103年度預計增加利息收入933萬餘元,可增加分配予國民年金、全民健康保險準備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之金額。
依第3屆(96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公益彩券銷售收入專戶管理作業要點第14點之規定,彩券發行損失及其他賠償責任準備專戶,所生之孳息滾入本金無額度限制。審計部查核發現,自96至100年度公益彩券銷售收入專戶及待領獎金每年底餘額介於49億5,005萬餘元至69億390萬餘元間,惟未比照上開彩券發行損失及其他賠償責任準備專戶訂定計息規定,經函請財政部(國庫署)檢討改善。
嗣經財政部於第4屆(103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公益彩券發行機構甄選作業補充公告,增訂待領獎金及公益彩券盈餘等應按指定銀行牌告之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其所生孳息,每半年結算歸入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因此,第4屆公益彩券自103年1月1日發行至103年6月底止,增加利息收入計466萬餘元,預計全年度可增加933萬餘元,歸入公益彩券盈餘,依規定分配予國民年金約420萬餘元(45%)、全民健康保險準備約46萬餘元(5%)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福利支出約466萬餘元(50%)。
依第3屆(96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公益彩券銷售收入專戶管理作業要點第14點之規定,彩券發行損失及其他賠償責任準備專戶,所生之孳息滾入本金無額度限制。審計部查核發現,自96至100年度公益彩券銷售收入專戶及待領獎金每年底餘額介於49億5,005萬餘元至69億390萬餘元間,惟未比照上開彩券發行損失及其他賠償責任準備專戶訂定計息規定,經函請財政部(國庫署)檢討改善。
嗣經財政部於第4屆(103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公益彩券發行機構甄選作業補充公告,增訂待領獎金及公益彩券盈餘等應按指定銀行牌告之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其所生孳息,每半年結算歸入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因此,第4屆公益彩券自103年1月1日發行至103年6月底止,增加利息收入計466萬餘元,預計全年度可增加933萬餘元,歸入公益彩券盈餘,依規定分配予國民年金約420萬餘元(45%)、全民健康保險準備約46萬餘元(5%)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福利支出約466萬餘元(50%)。
發布單位:
第三廳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部國庫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