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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巨大廢棄物回收變賣所得款項,溢提撥為環境保護基金收入及回收工作人員獎勵金,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業已收回溢提撥款項並修訂獎勵金發放規定

巨大廢棄物回收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以下簡稱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回收變賣巨大廢棄物所得款項,溢提撥為環境保護基金收入及發放回收工作人員獎勵金,又獎勵金分配比例未妥適依實際工作負擔程度發放,經函請查明處理後,已繳回相關款項,並修訂獎勵金發放規定。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提撥比例及運用辦法」規定,經公告為廢棄物回收項目之變賣所得款項,方可專款專用於廢棄物清除處理、環境教育及發給廢棄物回收工作人員獎勵金等指定用途;另查廢家具等巨大廢棄物於民國(下同)102年8月22日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始公告為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自97年度起,即將廢家具及破碎木料等巨大廢棄物之變賣所得款項,提撥至環境保護基金項下之回收清除處理收入及環境教育收入,並發給從事回收工作人員獎勵金,核與上開規定未符,且獎勵金分配比例未妥適依回收工作相關人員之實際工作負擔程度發放,經函請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查明處理並研謀改善。
嗣經高雄市審計處追蹤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改善結果,該局業已收回102年8月22日前回收變賣巨大廢棄物所得溢提撥款項計550萬餘元,於103年6月間全數繳回市庫,並於103年6月3日修訂「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回收廢棄物變賣款項管理及運用要點」,將資源回收貯存場工作人員獎勵金分配比例自40%提高至60%,非實際從事回收工作者亦不再發給,落實合理分配及績效導向精神。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行政管理
施政主題細項: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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