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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部分機關辦理採購作業,對廠商之違約行為未予妥處,經審計機關促請改善,業將違規廠商停權及追繳押標金,並研提改進措施,有效維護政府採購秩序

採購作業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以下簡稱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北市政府部分機關辦理採購,未將涉及圍標、偷工減料等違約(法)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追繳廠商押標金等,經函請檢討改善,該府相關機關業將廠商押標金追回繳庫計1,761萬餘元,並將涉有違約(法)之30家廠商刊登為不良廠商及停權處分,落實政府採購行政處罰機制。
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廠商圍標等違法行為或偷工減料等重大違約情形,除就涉及刑事責任部分移送司法機關辦理外,並應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及第101條等規定,沒收押標金並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予以停權處分。惟查臺北市政府所屬18個機關所辦理30件採購,對於涉及上開違約(法)行為之廠商,未依規定裁罰,致該等廠商持續參與政府採購,斲傷政府採購秩序,經函請該府相關機關查明妥處及研謀具體改善措施。
嗣經臺北市審計處追蹤臺北市政府相關機關查處情形,自民國103年5月至103年10月止,業將「婦幼院區第一與第二醫療大樓整修統包工程」等7件採購之廠商押標金共計1,761萬餘元追回繳庫,另有押標金1,755萬餘元已移送行政執行署辦理強制執行;23件涉有違約(法)採購案件之30家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分別予以停權3年或1年處分。該府並已發函所屬各機關,重申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對於機關已知廠商涉及不法卻未積極妥處,致行政處罰裁處權罹於時效,損及政府權益時,將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相關規定處理;另函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與法務部聯繫協助建立違法廠商通報查處機制,業經法務部函請檢察機關於政府採購法相關刑事案件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後,主動通知相關機關依法裁處,有效維護政府採購秩序。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政府採購
施政主題細項: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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