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部分市區公車車齡超過規定營運年限仍在行駛,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逾齡車輛已辦理汰換或停駛,提升市區公車行車安全及維護空氣品質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以下簡稱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中市區公車車齡超過規定營運年限,仍行駛於市區客運路線,經函請臺中市政府交通局檢討改善,該局已督導業者積極辦理汰換或予以裁罰,提升市區公車行車安全及維護空氣品質。
依臺中市汽車客運業管理自治條例規定,營運車輛車齡不得超過12年,市區客運業者違反規定者,處9,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截至民國103年9月底止,有4家業者共45輛營運中市區公車之車齡超過12年,經函請臺中市政府交通局檢討改善。
嗣經臺中市審計處追蹤臺中市政府交通局改善結果,該局已函請市區客運業者限期改善,其中21輛逾齡公車,已辦理汰換而辦理註銷車籍;另24輛逾齡公車,依規定裁處計21萬餘元罰鍰,並均已停駛,該局將持續加強督導市區客運業者辦理逾齡車輛汰舊換新作業,以提升市區公車行車安全及維護空氣品質。
依臺中市汽車客運業管理自治條例規定,營運車輛車齡不得超過12年,市區客運業者違反規定者,處9,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截至民國103年9月底止,有4家業者共45輛營運中市區公車之車齡超過12年,經函請臺中市政府交通局檢討改善。
嗣經臺中市審計處追蹤臺中市政府交通局改善結果,該局已函請市區客運業者限期改善,其中21輛逾齡公車,已辦理汰換而辦理註銷車籍;另24輛逾齡公車,依規定裁處計21萬餘元罰鍰,並均已停駛,該局將持續加強督導市區客運業者辦理逾齡車輛汰舊換新作業,以提升市區公車行車安全及維護空氣品質。
發布單位:
臺中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交通運輸
施政主題細項:
臺中市公共運輸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