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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經管市場用地,出租民間開發經營,惟廠商違約改建轉租,經審計機關促請依法妥處,業已收回土地並重新辦理招商開發,增加市府收益

市場用地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以下簡稱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經管市場用地,出租民間廠商開發經營,未積極處理廠商違約情事,經函請研謀改善措施,該局已依法要求廠商返還土地及追收使用補償金,並重新辦理開發招商,增加租金收入。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為開發利用未開闢市場用地,前於民國(下同)93年底將位於左營區榮總路及榮耀街口市場用地「灣市38」,標租予民間開發經營,設置民有星光市場,每月租金計12萬餘元。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該局對於廠商承租後旋即將店鋪攤位、通道及空地違法改建,並變更營業種類轉租等違約情形,僅多次通知限期改善,卻未能儘速終止契約,致廠商長期違約轉租牟利,經函請該局積極收回遭占用土地,並檢討辦理後續招商開發事宜。
嗣經高雄市審計處追蹤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處理結果,已於103年2月底收回遭占用土地並收繳使用補償金818萬餘元,另因該市場用地位於高雄榮民總醫院正對面,人潮眾多,極具商業機能,該局為地盡其利,業於103年7月簽訂臨時平面停車場租賃契約,年收租金386萬餘元,並繼續辦理徵求民間參與開發市場,以有效運用公產,增加市府收益。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市有財產
施政主題細項: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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