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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對於財團法人新竹縣文化基金會之監督管理機制未臻周妥,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該府已修正新竹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強化對政府捐助文化法人之監理機制

新竹縣文化基金會
審計部臺灣省新竹縣審計室(以下簡稱新竹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新竹縣政府對該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新竹縣文化基金會未派任董事、監察人,對於該基金會營運之監督管理機制未臻完備,經函請檢討改善後,該府已派任董事、監察人各1名,並修正新竹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加強對該基金會營運之監督管理機制。
財團法人新竹縣文化基金會於民國(下同)82年間由臺灣省政府、新竹縣政府及民間各捐助1,000萬元,並經新竹縣政府許可成立,以協助該府文化局辦理社會教育及文化活動為宗旨。該基金會截至103年7月底止,累計基金總額為9,377萬元,政府捐助累計比率為62.12%;近5(98至102)年度接受政府機關補(捐)助經費,占其年度經費之比率均超過20%(分別為38.19%、38.71%、24.68%、22.93%、21.93%)。惟該基金會96至101年度每年僅舉辦一場次活動,業務辦理未臻積極,且其財產總額變動及第2至8屆(87至102年)董事、監察人改選,皆未辦理變更登記,亦未將年度預、決算書函送該府,顯示該府對於政府捐助成立文化法人之監督管理機制未臻周妥,經函請該府檢討改善。
嗣經新竹縣審計室追蹤新竹縣政府改善情形,該府於102年5月派任2位人員分別擔任該基金會之董事、監察人,並於102年10月14日修正新竹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增列政府捐助之文化法人應有捐助機關推薦之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文化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暨文化法人預、決算書應函報該府等規定。另該基金會102、103年度已分別增加吳濁流文化營各一場次,提升推廣社會教育及文化活動功能,且於102年12月31日完成財產總額及第8屆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事宜。又該基金會102年度決算書及104年度預算書已分別於103年3月及8月函送該府轉送新竹縣議會審議,強化對政府捐助文化法人之監理機制。
發布單位: 新竹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文化藝術
施政主題細項: 新竹縣政府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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