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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一般事業廢棄物代清除處理費免徵審查作業未臻落實,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依法補徵代清除處理費,並加強查核機制

一般事業廢棄物代清除處理費
審計部臺灣省新竹縣審計室(以下簡稱新竹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對未符免徵一般事業廢棄物代清除處理費(下稱代清除處理費)之事業,未回復徵收,經函請檢討改善。該局已對未續辦免徵之78個事業依法補徵代清除處理費155萬餘元,並加強查核機制。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民國(下同)81年3月4日環署廢字第0779號函示,事業機構產生一般事業廢棄物能與一般廢棄物合併清除處理者,徵收之一般事業廢棄物代清除處理費應100%全額反映清除處理成本;垃圾生產戶如自行自費委託經許可之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運、處理,則應免繳廢棄物清除處理費。新竹縣代清除處理費係委託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自來水公司)隨水費徵收。新竹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對已無委託合法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運廢棄物之事業,未通知自來水公司復徵代清除處理費,經函請該局檢討改善。
嗣經新竹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該局自102至103年6月已對未續辦免徵之78個事業依法補徵代清除處理費155萬餘元。另定期與自來水公司、各鄉鎮市公所,相互勾稽、交查比對免徵清冊,落實代清除處理費免徵審查作業。
發布單位: 新竹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環境保護
施政主題細項: 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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