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檢舉及查緝獎勵金之核發作業未盡妥適,經審計部促請研酌改善,財政部已修正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部分條文
審計部調查發現,部分市縣政府辦理菸酒檢舉及查緝獎勵金之核發,有非實際參與查緝人員獲配獎勵金,或實際參與查緝人員未獲配獎勵金等未盡妥適之處,經函請財政部研酌改善,該部已修正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明定獎勵金應按參與者實際貢獻程度分配,暨受理檢舉機關應自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通知檢舉人領取等規定。
財政部為強化菸酒查緝績效,爰於民國89年(以下同)訂定「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審計部於101年調查發現,部分市縣政府獎勵金核發作業,核有非實際參與查緝人員獲配獎勵金;實際參與查緝人員未獲配獎勵金,或部分協助人員獎勵金超過實際承辦人員獎勵金,未按員工貢獻程度分配情事;檢舉獎金因匿名或檢舉人未提供真實姓名,無法通知檢舉人限期領取;未積極通知檢舉人領取獎勵金,致獎勵金長期暫存機關專戶,爰於102年3月函請財政部研酌改善。
審計部追蹤改善結果,財政部已參酌建議,於103年5月22日修正「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部分條文,以利各主辦查緝機關依循辦理菸酒檢舉及查緝獎勵金之核發作業。
財政部為強化菸酒查緝績效,爰於民國89年(以下同)訂定「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審計部於101年調查發現,部分市縣政府獎勵金核發作業,核有非實際參與查緝人員獲配獎勵金;實際參與查緝人員未獲配獎勵金,或部分協助人員獎勵金超過實際承辦人員獎勵金,未按員工貢獻程度分配情事;檢舉獎金因匿名或檢舉人未提供真實姓名,無法通知檢舉人限期領取;未積極通知檢舉人領取獎勵金,致獎勵金長期暫存機關專戶,爰於102年3月函請財政部研酌改善。
審計部追蹤改善結果,財政部已參酌建議,於103年5月22日修正「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部分條文,以利各主辦查緝機關依循辦理菸酒檢舉及查緝獎勵金之核發作業。
發布單位:
第三廳
被審核機關:
內部控制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部國庫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