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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高雄縣桃源鄉公所經管之原住民文物館,部分展場空間閒置及文物毀損,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業進行活化提升參觀人次,以振興原住民族文化

原住民文物館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以下簡稱高雄市審計處)調查發現,前高雄縣桃源鄉公所(民國99年12月25日高雄市縣合併後,改制為高雄市桃源區公所)於民國(下同)93年間興建之原住民文物館,事前未辦理可行性評估,延宕開館時程,且疏於管理維護,部分展場空間閒置及文物毀損,經督促檢討改善後,業已活化閒置空間,參觀人次逐年提升,有效振興原住民族文化。
前高雄縣桃源鄉公所為維護保存轄區原住民傳統文化,向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申請補助興建桃源鄉原住民文物館,工程於93年間完工,金額3千9百餘萬元,旋因缺乏軟硬體等相關設施,無法啟用,嗣再爭取經費改善,於97年2月開館營運。高雄市審計處調查發現,該公所未編列預算經費,即簽訂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契約,衍生履約爭議;未審酌館務需求,編足設施及管理經費,致展場所需軟硬體設施闕如,復因缺乏展示文物造成低度使用;且未能有效解決屋頂長期漏水問題,致三樓展示空間閒置,經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高雄市審計處持續督促改善結果,該公所對重大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已檢討切實依預算法等規定辦理;市縣合併後接管機關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已陸續改善文物館內部設施及周邊環境,汰換部分老舊不堪使用之展示櫃,增置典藏器皿,並積極與學術機構合作,辦理各項研習教育活動,提高館舍使用率,100至102年度參觀人次已由5,904人次增加至10,297人次,有效振興原住民族文化。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原住民事務、公共工程
施政主題細項: 前高雄縣桃源鄉公所(縣市合併後為高雄市桃源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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