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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安家新村」信用保證案件,相關規定及作業均有違失,經審計部陳報監察院,業經監察院糾正

原住民安家新村
審計部查核發現,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辦理彰化縣芳苑鄉「原住民安家新村」信用保證案件,未檢討研修信用保證相關規定,復未切實審核信用保證案件,徒增鉅額保證責任,衍生代位清償爭議,經審計部陳報監察院核處,業經該院糾正原民會。
原民會為協助原住民購建住宅,由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於民國(以下同)88年11月開辦原住民貸款信用保證業務,對於擔保不足者,提供信用保證,以幫助原住民申請貸款。彰化縣芳苑鄉「原住民安家新村」係建商於89至90年間興建,建案分2期,每期124戶,合共248戶,每戶契約購買金額均為298萬元,計有241戶向原民會申請信用保證,分由板信商業銀行及鹿港信用合作社承辦核貸、徵信等事宜,每戶核貸金額為268萬元,其中擔保不足之貸款,由原民會辦理信用保證貸款(詳附表);嗣核貸後部分信用保證案件因異常繳息還款,肇致金融機構自95年起陸續向原民會提出代位清償計1億4,242萬餘元。
審計部於民國96年查核原民會辦理「原住民安家新村」信用保證案發現,「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信用保證業務處理要點」之規定未臻周延,遲未切實檢討研修,肇致信用保證對象大量發生異常繳息還款情事;對於建商之不當廣告僅消極函請登報更正,未加強審核該建案之信用保證案件,致生鉅額之代位清償案件;未考量建購價格遠高於市價等重大且明顯之異常訊息(如金融機構鑑估之房地價格前後不一等),仍予如數同意信用保證,均有違失,案經審計部於97年10月17日陳報監察院核辦,經監察院立案調查結果,於本(103)年5月12日糾正原民會(詳監察院公報第2916期)。
發布單位: 第一廳
被審核機關: 原住民
施政主題細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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