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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天母棒球場場地開放使用未依規定標準收費,致公庫收益減少,經審計機關陳報監察院,業由監察院提案糾正

天母棒球場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下稱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北市政府體育局(下稱體育局)轄管臺北市立天母棒球場(下稱天母棒球場),辦理場地開放使用業務,未依規定基準收費,逕行減收場地使用規費,致公庫收益減少等缺失,經陳報監察院,業由監察院糾正體育局。
天母棒球場由體育局(前臺北市體育處)管轄,民國(下同)95年1月至97年10月,委由前臺北市立體育學院(下稱臺北體院,102年8月已改制為臺北市立大學)代管,其後移還體育局管理。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該場於臺北體院代管期間,收取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場地實況轉播及廣告看板等使用規費,核有未按「臺北市立體育場各場地收費基準表」收費,僅依該聯盟來函爭取規費優惠,引用體育局函釋予以減徵;守望相助隊無償使用該場部分空間,遲未辦理借用契約之行政程序等缺失,經通知該學院查處相關失職人員責任後,陳報監察院。
案經監察院立案調查,體育局及臺北體院以規費徵收係屬主管機關行政裁量權,於辦理天母棒球場使用規費之減徵,未參酌規費法第13條立法理由及財政部相關函釋,且每年度各項規費減徵比例不一,同一項目於不同年度之減徵情形亦不同,致公庫收益大幅銳減,經估算近5個年度減徵金額達1,820萬餘元;又守望相助隊無償使用天母棒球場之空間,延宕7年始補簽訂場地借用契約,均核有怠失,於103年4月10日糾正體育局,並函請臺北市立大學檢討改善(詳監察院公報2912期)。經臺北市審計處追蹤後續檢討改進情形,體育局已停止減徵優惠,臺北市立大學已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各場地租借業務。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體育
施政主題細項: 臺北市立體育學院(該校與臺北市立教育大學於102年8月1日合併,並改名臺北市立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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