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機關促請連江縣政府檢討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核發規定,落實照顧身心障礙者之政策目標
審計部臺灣省基隆市審計室(以下簡稱基隆市審計室)查核發現,連江縣政府訂頒之「連江縣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作業要點」,其核發規定尚乏非屬低(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之補助標準。經函請檢討後,該府業已修訂增列非屬低(中低)收入戶惟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請領資格之身心障礙者,每月生活補助費核發標準,更為落實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
連江縣政府於民國(下同)99年11月9日訂定「連江縣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作業要點」,以為每月核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之準據。依內政部訂頒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2條第4款及第3條規定所示,身心障礙者申請生活補助費之請領資格(經濟條件)包含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非屬低(中低)收入戶惟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請領資格者等3類,且訂有其相對應之生活補助費核發標準。惟連江縣政府上開作業要點第15點,僅訂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之生活補助費核發金額,對於非屬低(中低)收入戶惟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請領資格者未訂核發金額,影響其請領權益,經基隆市審計室函請該府檢討改善。
嗣經基隆市審計室追蹤連江縣政府檢討改善結果,該府業於103年5月19日修訂原作業要點名稱為「連江縣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作業要點」,並增訂非屬低(中低)收入戶惟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請領資格之身心障礙者,每月生活補助費核發標準,輕度身心障礙者每月核發3,500元,中度程度以上者每月核發4,700元,以符合內政部訂頒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落實照顧身心障礙者之政策目標。
連江縣政府於民國(下同)99年11月9日訂定「連江縣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作業要點」,以為每月核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之準據。依內政部訂頒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2條第4款及第3條規定所示,身心障礙者申請生活補助費之請領資格(經濟條件)包含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非屬低(中低)收入戶惟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請領資格者等3類,且訂有其相對應之生活補助費核發標準。惟連江縣政府上開作業要點第15點,僅訂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之生活補助費核發金額,對於非屬低(中低)收入戶惟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請領資格者未訂核發金額,影響其請領權益,經基隆市審計室函請該府檢討改善。
嗣經基隆市審計室追蹤連江縣政府檢討改善結果,該府業於103年5月19日修訂原作業要點名稱為「連江縣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作業要點」,並增訂非屬低(中低)收入戶惟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請領資格之身心障礙者,每月生活補助費核發標準,輕度身心障礙者每月核發3,500元,中度程度以上者每月核發4,700元,以符合內政部訂頒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落實照顧身心障礙者之政策目標。
發布單位:
基隆市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社會福利
施政主題細項:
連江縣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