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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就退休(職、伍)軍公教人員再(轉)任於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轉投資事業,未建立健全之遴聘機制及給薪標準,經審計部查處結果,業由監察院糾正

公務人員退休法
銓敘部為解決部分公務人員於退休後支領雙薪之爭議,爰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並於民國100年1月1日施行,凡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公務人員,如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薪給之專任公職,或由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政府轉投資事業等職務,須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辦理優惠存款。
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後,中央政府退休(職、伍)軍公教及公營事業人員再(轉)任情形,經審計部調查結果,核有:公營事業機構員工退休時支領高額之一次退休金,其再(轉)任政府捐助成立財團法人之薪資卻未受規範,或停支優惠存款利息之標準較軍公教人員規定寬鬆,有欠合理及衡平;部分軍公教人員退休(職、伍)前為政府機關高階主管,對所屬單位具有一定之影響力,惟卻於退休(職、伍)後再(轉)任主管之財團法人或轉投資事業,相關核派事宜未受第三者監督,且支領優渥薪資待遇,易遭外界質疑淪為自我酬庸;部分退休(職、伍)人員再(轉)任後,因主管機關未建立薪資查詢機制,無法查證其支薪情形,或該等人員未依規定停支月退休金及停止辦理優惠存款,係以扣抵月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方式支薪,核與「公務人員退休法」有間,亟待檢討妥處等缺失,經函請行政院研謀妥處,並陳報監察院。嗣經監察院調查後於民國102年12月17日糾正行政院。(監察院公報第2896期)
發布單位: 第四廳
被審核機關: 行政管理
施政主題細項: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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