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總局未收回註銷車牌,損及國庫權益且不符公平正義,經審計機關陳報監察院,業由監察院糾正
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查核發現,公路總局長年忽視眾多註銷車牌未收回,置任違規行駛道路,民國(下同)96至102年度因遲未被查獲而毋須繳納相關稅費及罰鍰達27億餘元,造成不公平現象及國庫損失,經審計部報告監察院,業由該院提案糾正公路總局。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汽車使用註銷之牌照行駛道路,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元至10,800元罰鍰。經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查核發現,常有懸掛註銷車牌違規行駛道路情事,自99年起已多次函請交通部及公路總局改善,仍未見研提改善措施;又查101年上半年,多達2萬餘輛懸掛註銷車牌行駛國道ETC車道,其中車牌註銷長達10年以上且通行名間收費站計有465輛。經綜計自96至102年度,我國車牌註銷數逾23萬輛未繳回,且高達21萬餘輛於牌照註銷後有繼續上路且違規行駛情形,因此未能收繳相關稅費及罰鍰達27億餘元,已造成國庫損失及不公平現象。案經審計部於102年11月12日彙整查核資料陳報監察院,該院立案調查後,於103年3月13日糾正公路總局(詳監察院公報第2908期)。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汽車使用註銷之牌照行駛道路,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元至10,800元罰鍰。經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查核發現,常有懸掛註銷車牌違規行駛道路情事,自99年起已多次函請交通部及公路總局改善,仍未見研提改善措施;又查101年上半年,多達2萬餘輛懸掛註銷車牌行駛國道ETC車道,其中車牌註銷長達10年以上且通行名間收費站計有465輛。經綜計自96至102年度,我國車牌註銷數逾23萬輛未繳回,且高達21萬餘輛於牌照註銷後有繼續上路且違規行駛情形,因此未能收繳相關稅費及罰鍰達27億餘元,已造成國庫損失及不公平現象。案經審計部於102年11月12日彙整查核資料陳報監察院,該院立案調查後,於103年3月13日糾正公路總局(詳監察院公報第2908期)。
發布單位:
交通建設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交通運輸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部公路總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