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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馬力車輛適用身心障礙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造成租稅不公,經審計部促請研謀改善,財政部已研擬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大馬力車輛
審計部查核發現,身心障礙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未限縮汽缸總排氣量逾3,000CC以上者之適用條件,造成租稅不公。經函請財政部研謀改善後,該部已研擬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列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為「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之要件及「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262英制馬力或265.9公制馬力部分不予免徵」等限制,並陳報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完成審議。
依民國(下同)90年1月17日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1輛為限。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1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但審計部查核發現,截至101年12月底,依各縣市身心障礙免稅車廠牌輛數統計表顯示,BMW等高級名車車輛汽缸總排氣量逾3,000CC以上者計有2萬4千餘輛,引發社會不公平之鳴,爰函請改善,並於10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揭露,嗣監察院立案調查並提出調查報告,要求財政部、交通部與衛生福利部應於2個月內檢討改善。
審計部追蹤結果,財政部為避免民眾假借身心障礙者名義申請適用免稅規定,造成稅源流失,影響地方財政,業擬具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經立法院於103年5月30日三讀通過。
發布單位: 第三廳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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