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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辦理印花稅(票)稽徵業務與檢查作業未臻落實,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補徵印花稅1,741萬餘元,並加強查核機制,維護租稅公平正義

印花稅(票)稽徵業務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以下簡稱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辦理廠商承攬工程契據應繳納之印花稅,檢查作業未盡落實,間有漏未報繳情事,經函請查明妥處,該局已依法補徵印花稅計173件,增加稅收1,741萬餘元,並將加強查核機制,維護租稅公平正義。
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及第7條規定略以,印花稅課稅範圍: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暨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印花稅稅率,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為有效選查稽徵對象,遏止逃漏稅及維護租稅公平,每年度均訂定「印花稅應稅憑證檢查作業計畫」,據以執行稽徵業務,但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民國101年至102年仍有部分廠商承攬工程契據漏未報繳印花稅,或部分工程承攬契據未申報印花稅大額繳款,該局未掌握稅源與相關單位資料勾稽,及未能落實印花稅稽徵檢查作業,經函請該局檢討改善。
臺中市審計處經追蹤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改善結果,該局已通知廠商提供相關承攬契據予以檢查,輔導補報大額繳款書或補貼印花稅票計173件,增加稅收1,741萬餘元;嗣後並將運用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營業人及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開工報告書承攬廠商等資料,相互勾稽交查比對,並輔導網路申報彙總繳納,覈實課徵,以維護租稅公平正義。
發布單位: 臺中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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