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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管理大園濱海遊憩區,任公有建築物長期閒置未活化運用;遲未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促參後續開發計畫無法執行,經審計機關陳報監察院,業由監察院提案糾正

竹圍漁港大園濱海遊憩區
審計部臺灣省桃園縣審計室(以下簡稱桃園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桃園縣政府管理竹圍漁港大園濱海遊憩區,未依監察院民國(下同)93年調查意見,督飭大園鄉公所落實改善,任公有建築物完工後長期閒置未對外開放;推動促參及後續開發計畫多年,遲未實質開發,經陳報監察院,業由監察院提案糾正桃園縣政府及大園鄉公所。
桃園縣政府於83年興建大園濱海遊憩區旅客服務中心及竹圍海水浴場管理室等設施,自完工後即閒置,且財產帳卡建立與點交作業未盡完善,經桃園縣審計室依審計法規定,陳報監察院核辦,前經該院93年6月23日提出調查意見,請該府研謀具體改善措施。
嗣經桃園縣審計室賡續追蹤查核結果,大園濱海遊憩區旅客服務中心及竹圍海水浴場管理室自96年至102年止,已支用維護管理等經費530萬餘元,卻仍閒置頹壞而無法使用,其中海水浴場管理室未達最低使用年限,經該府於100年12月委託專業機構鑑定,認為建物嚴重損壞,安全堪慮宜予拆除;另該府遲至102年4月始補建上開建物財產帳卡,歷年盤點或保養修繕紀錄,仍付之闕如。又該府為統一事權於93年5月將大園濱海遊憩區劃入竹圍漁港區域範圍,並委外辦理桃園縣竹圍漁港暨海濱遊憩區民間參與整體開發推動計畫、竹圍漁港後續開發整體規劃工作,支用經費計495萬餘元,惟因未積極辦理保安林地解編撥用及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編定,排除非都市土地法令限制,復因桃園航空城新興政策提出,致計畫無從執行。
全案經審計機關於102年12月30日陳報監察院,案經該院立案調查後,於103年3月6日提案糾正桃園縣政府及大園鄉公所(詳監察院公報第2907期)。
發布單位: 桃園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行政管理、都市發展
施政主題細項: 前桃園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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