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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促請國防部研謀改善無人飛行載具系統建置及運用成效,以提升建軍備戰及裝備使用效能

無人飛行載具系統
審計部查核發現陸軍司令部建置無人飛行載具系統(UAS),未於規劃階段選定駐地,延宕執行期程3年,復未事先衡酌空域申請限制因素,審慎研謀因應,接裝近2年,無人飛行載具(UAV)仍無法常態機動實施飛行訓練,影響戰備整備任務遂行等。經函請研謀改善後,已嚴格管制依有關規定辦理建案作業,劃定UAS恆定訓練空域,增加實機飛行訓練時數,提升裝備運用效能。
陸軍司令部為提升偵蒐能力,規劃建置UAS,全案經費35億5,804萬元,執行期程為民國(下同)95至101年度。經查陸軍司令部辦理本案,核有:1.未依「國軍營繕工程教則」規定,於先期規劃階段選定駐地,動支400萬元完成鑽探及測量作業後,復重新檢討部分駐地工址,過程反覆,延宕執行期程3年;2.未審慎考核篩選完訓後能服役3至5年以上之適格人員送訓,致具中級及高級證照資格可執行UAV日間及夜間起降任務之外部操作員不足,影響戰備整備任務遂行;3.未衡酌空域申請限制因素,事先審慎規劃協調因應,接裝近2年復未有效研謀妥處,致UAV無法常態機動實施飛行訓練,整體飛行訓練時數偏低等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情事,經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於103年1月函請國防部查明妥適處理。
案經國防部檢討改善結果,除議處相關失職人員外,並研提:1.未來執行各項建案計畫,嚴格管制建案單位依「國軍營繕工程教則」規定,於投資綱要計畫呈報前,嚴謹完成工程基地調查、測量、地質鑽探等作業,同時完備相關配套措施,以落實計畫執行;2.未來辦理相關訓練班隊,將依單位需求人數,適時增加參訓員額,並輔以完善之多重篩選評核機制(如個人品德查核、生涯規劃約詢、家庭狀況訪談、身心狀況評估等),以降低後續人員退補銜替之風險因子,俾達訓用合一,避免影響建軍備戰;3.已協調民航局並獲共識,確認「恆春機場半徑5浬以內,高度2500呎以下」劃定UAS恆定訓練空域,增加實機飛行使用時段,同時簡化相關作業程序,提升飛行訓練時數等改善措施。
發布單位: 第二廳
被審核機關: 國防
施政主題細項: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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