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宜蘭縣政府委託技術服務案,核有未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情事,經審計機關陳報監察院核辦,業由監察院提案糾正

礁溪溫泉公園
審計部臺灣省宜蘭縣審計室調查發現,宜蘭縣政府辦理「礁溪溫泉公園(第1期至第4期)整建工程計畫設計及監造」、「冬山河風景特定區森林公園後續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及「冬山河利澤大橋上游區水岸整備計畫設計監造委託」等3件委託技術服務案,未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經依審計法規定,陳報監察院核辦,業由監察院糾正宜蘭縣政府。
宜蘭縣政府囿於礁溪溫泉公園範圍侷促、發展有限,於民國(下同)94至99年間編列預算配合都市計畫開發,就該公園北側5.0216公頃進行整體規劃及建設,以利礁溪溫泉區觀光整體開發。惟宜蘭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該府辦理第1期至第4期整建工程委託勞務技術服務,未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逕行援用其他委託服務契約接續辦理;於辦理「冬山河風景特定區森林公園後續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及「冬山河利澤大橋上游區水岸整備計畫設計監造委託」等2案採購,招標資訊未盡公平、公開,原招標公告未敘明保留得標廠商增購權利及其採購金額,服務酬金實際分別擴充至原契約金額之6.07倍及8.89倍,影響其他廠商參標意願。
以上3件未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之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經宜蘭縣審計室多次函請宜蘭縣政府查明妥處,該府均未為負責處理及答復,經審計機關於102年9月16日陳報監察院核辦,嗣監察院立案調查發現,確有獨厚特定廠商情事,於103年3月11日糾正宜蘭縣政府。(詳監察院公報2908期)
發布單位: 宜蘭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政府採購
施政主題細項: 宜蘭縣政府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