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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暨各鄉鎮市公所未適時修訂用電契約容量與功率因數,並變更交通號誌燈計費標準,經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節省電費支出1,404萬餘元

交通號誌燈計費標準
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彰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暨各鄉鎮市公所未依規定適時向台灣電力公司修訂用電契約容量與功率因數,彰化縣警察局未將已汰換為LED交通號誌燈向台灣電力公司申請變更電費計費標準,經函請檢討改善後,民國(下同)101及102年度共計節省電費1,404萬餘元,減少公帑支出。
行政院鑑於臺灣自然資源不足,環境承載有限,於97年8月核定實施「政府機關及學校全面節能減碳措施」,規範應定期檢討合理契約容量與功率因數。惟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彰化縣政府所轄機關及部分鄉鎮市公所未依前揭措施辦理,並逐年檢討節能減碳措施;又彰化縣警察局於98及99年度辦理LED交通號誌燈節能專案計畫,雖已汰換縣內1,395處路口交通號誌燈為LED,惟未向台灣電力公司申請變更電費計費標準致多繳電費,因此分別函請彰化縣政府及各鄉鎮市公所暨彰化縣警察局檢討改善。
彰化縣審計室經追蹤改善結果,截至102年底止,彰化縣政府及所屬文化局等14機關暨彰化市、員林鎮、田中鎮、線西鄉、伸港鄉、大村鄉、田尾鄉、芳苑鄉、竹塘鄉等9公所,業依用電情形向台灣電力公司修訂用電契約容量與功率因數,並逐年檢討節能減碳措施,經統計,101及102年度分別節省電費428萬餘元及539萬餘元,共計967萬餘元,減少公帑支出。
又彰化縣警察局分別於101及102年度委託廠商向台灣電力公司申請變更路口交通號誌燈計費標準,截至102年底止,已完成變更計費標準1,093處,經統計,每年節省電費支出437萬餘元。
發布單位: 彰化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行政管理、地方自治事項
施政主題細項: 彰化縣政府、彰化縣各鄉鎮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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