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南投縣政府辦理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場地佈置及奬品紀念品等相關採購作業,有未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情事,經審計機關陳報監察院提案糾正後,已獲檢討改善

全民運動會
審計部臺灣省南投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南投縣政府辦理民國(下同)101年全民運動會相關採購作業,與政府採購法規定不符,且活動結束後之經費核銷及設施利用管理等情形未盡嚴謹,經函請檢討改善,該府已檢討採購作業缺失,嗣後將確實依規定辦理,至原採購之活動表演道具,已提供其他機關團體借用,以促進資源再利用。
南投縣政府為發展我國全民運動,提升國民體能及運動技能,促進國民生活品質,於101年11月3日至7日舉辦101年全民運動會,投入總經費9,019萬餘元。經南投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該府辦理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場地佈置及奬品紀念品等相關採購案,未於招標前確認採購標的性質是否不宜以最低標決標,逕採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與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不符,又經費核定、支用與核銷未臻嚴謹且作業遲延;相關設施、財產或物品,於活動結束後,或囤放倉庫保管或逕行拆除,未能妥善規劃促進再利用,因此函請該府改善,並陳報監察院核處,經該院調查後,於102年11月12日糾正南投縣政府。(詳監察院公報第2890期)
南投縣審計室經追蹤南投縣政府後續改善結果,該府已將原採購之活動表演道具,提供其他機關團體借用,運動會場地拆除之設施則回收再利用;並檢討採購作業缺失,嗣後對於類此採購案,於招標前將確實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確認採購標的是否合於異質性採購要件,及妥適規劃控管相關經費核支。
發布單位: 南投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教育
施政主題細項: 南投縣政府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