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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里幹事駐里事務費核有重複報銷情事,經審計機關發現後函請政風單位清查,已將涉案人員移送法務部廉政署偵查

里幹事駐里事務費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核發現,臺北市各區公所部分里幹事疑似將申領國民旅遊休假補助費之統一發票,重複請領駐里事務費情事,經函請政風單位協助清查結果,全案已將涉案人員42人移送法務部廉政署偵查。
現行各地方政府村里幹事相關辦公經費,臺北、高雄2市預算編列每名里幹事每月6,000元、5,000元駐里事務費,用以支付服務里民之超時加班費、手機通訊月租費、交通費、代辦費及人情世故費用等,其中臺北市自民國(下同)96年起規定各區公所之駐里事務費應按月檢附統一發票或收據核銷。
惟臺北市審計處審核101年度臺北市各區公所按月核銷之原始憑證發現,部分區公所里幹事駐里事務費之核銷憑證(含統一發票或收據等資料),與其於國民旅遊卡特約店消費日期、交易項目、廠商名稱等記載事項相同,疑似以申領國民旅遊休假補助費同筆消費之統一發票重複請領駐里事務費,經函請臺北市政府政風處協助全面清查各區公所96年度迄至101年度駐里事務費核銷情形,協查結果,計有11區公所,共42名里幹事疑涉核銷不實情事,金額計19萬5,591元,業經該府移送法務部廉政署偵辦,其中2人經該署偵辦後移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經法院一審判決, 1人獲判有期徒刑3個月緩刑2年、1人獲判無罪,另2人經該署簽結,其餘38人刻由該署偵辦中。
至其餘20市縣村里相關辦公經費來源,多數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7條及內政部89年7月7日台(89)內中民字第8973651號函示規定,從村里長每月事務補助費45,000元中提撥一定比例金額作為村里辦公經費,惟其中嘉義縣梅山鄉公所經審計部臺灣省嘉義縣審計室抽查發現亦有類似情事,業已函請政風單位查辦中。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內部控制
施政主題細項: 12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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