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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辦理身心障礙者免稅車輛檢核機制未臻健全,不符合免稅規定車輛仍予免徵使用牌照稅,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妥處,業獲具體成效

身心障礙者免稅車輛檢核
政府為照顧弱勢族群,對於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核予免徵使用牌照稅,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1輛為限。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1輛為限。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調查發現: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辦理身心障礙者免稅車輛徵課作業,民國(下同)100及101年度部分免徵案件因身心障礙者死亡、戶籍遷出至外縣市、鑑定日到期等原因,已不符合免稅規定,惟該處仍未取消車輛免稅之註記,致有漏未課徵使用牌照稅情事,影響租稅公平及市庫收入,經函請該處查明妥處,並建全檢核機制。
嗣經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追蹤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後續改善成果,該處已於101年2月起,就身心障礙者免稅車輛定期進行資料勾稽比對,對於不符規定者依法補徵。截至103年2月底止,已補徵稅款1,001件,金額501萬餘元,有效維護租稅公平,及增裕庫收。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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