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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公司辦理「興達一、二號機空污改善工程計畫」,可行性研究階段未縝密評估成本,執行期間又未積極控管,致延宕完工期程,且增耗公帑,經審計部調查後報告監察院,業由監察院糾正

興達一、二號機空污改善工程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辦理「興達一、二號機空污改善計畫」,原核定總投資金額為64億6,071萬餘元,期程自民國(下同)91年7月迄97年6月,歷經3次修正計畫,投資總額增加為97億3,031萬餘元,完工期程調整至101年12月底。
經審計部派員調查發現:台電公司於可行性研究階段未縝密評估成本,復未詳實通盤檢討舊有設備性能與實際運轉情形,妥擬相關製程與工程技術,致計畫核定後一再變更預算與工作範圍,其計畫規劃作業欠當;執行期間又未確實控管計畫執行進度,致採購規範審查、邀標、決標及完成時間偏離原規劃時程甚巨,復未審慎評估物價上漲趨勢及市場行情,妥適檢討採購預算合理性,致採購案件一再廢標,嚴重延宕計畫時程,且因決標時程未能配合一致,衍生履約爭議,徒增支付廠商費用3,822萬餘元;另未有效督促工程技術服務廠商監督「鍋爐性能改善及增設SCR」統包廠商覈實履約,肇致本案興達二號機開工時仍有諸多設計圖件遲未送審或審核完成,嚴重耽延工程進度,復未妥謀善策督工趕辦,導致鍋爐試運轉日期延宕,需由其他燃氣及燃油之發電廠替代發電,徒增公帑支出達17.73億元,並衍生逾期罰款履約爭議等情事,經於102年7月15日報告監察院。案經監察院調查後於103年2月18日糾正台電公司(詳監察院公報第2905期)
發布單位: 第五廳
被審核機關: 公共工程
施政主題細項: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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