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經管公用土地長期遭違法占用,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該局已排除占用,並加強管理活化運用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經管之前鎮區鎮東段82地號公用土地,面積3,399平方公尺(約1,028坪),原係該局材料倉庫基地,高雄市政府基於增加周遭地區公有停車位之需求,於民國(下同)97年核定移由該府交通局評估規劃興建臨時停車場,惟該基地周邊界址不明,部分有遭占用情形,迄未積極排除收回。案經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99年8月派員抽查發現該用地遭占用面積達1,769平方公尺(約535坪,以公告地價核算之帳面價值達2,030萬餘元),占用違建戶23戶,占建房舍有出租他人經營汽車保養廠、卡拉OK店、自行車行、冷凍冷氣行及鮮花店等情形,不法占用公產牟取私利,可用空地僅剩1,630平方公尺(約493坪),遭占用情形嚴重,經函請警察局積極排除改善並加強管理。
案經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追蹤後續改善結果,警察局已於102年3月排除占用,部分由交通局借用設置臨時平面收費停車場,疏解當地停車需求,計64格停車位,102年度增加276萬餘元停車費收入;另部分空地經該局與當地議員、里長及前鎮區公所於103年1月開會決議,由前鎮區公所就近代管並進行綠美化。
案經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追蹤後續改善結果,警察局已於102年3月排除占用,部分由交通局借用設置臨時平面收費停車場,疏解當地停車需求,計64格停車位,102年度增加276萬餘元停車費收入;另部分空地經該局與當地議員、里長及前鎮區公所於103年1月開會決議,由前鎮區公所就近代管並進行綠美化。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警政
施政主題細項: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