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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辦理減免或優惠地價稅及房屋稅作業未臻落實,不符合規定條件仍免徵或優惠稅率,經審計機關促請改善,業已補徵稅額及加強查核機制

減免或優惠地價稅
依土地稅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免徵地價稅;按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之工業用地,如有工廠登記被工業主管機關註銷或已廢止或變更供其他使用者,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另依房屋稅條例規定,合法登記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於民國(下同)101及102年度派員查核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辦理工廠與公有土地核課地價稅及房屋稅情形,核有:部分公有土地已出租或遭占用卻仍免徵地價稅;已廢止登記工廠仍以工業用地特別稅率核課地價稅;未合法登記或已歇業工廠或廠房非屬自有房屋仍減半核課房屋稅等情事,經函請該局查明妥為處理及加強查核勾稽機制。
嗣經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追蹤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改善結果,該局業已開單補徵97至101年度地價稅及房屋稅計310件,補徵稅款計874萬餘元;並於103年2月6日訂定地價稅、房屋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細部計畫,將定期與各相關機關聯繫溝通,以取得土地出租及工廠登記廢止等資料與課稅檔案相互勾稽比對,釐正稅籍,覈實課徵,以維護租稅公平正義。
發布單位: 苗栗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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