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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公共運輸處對市區客運駕駛員持卡盜刷溢領載客獎金案件,未依契約規定扣罰賠償金,經審計機關促請依約妥處,業獲改善

公共運輸載客獎金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為均衡區域發展,養成民眾搭乘大眾運輸工具的習慣,俾對日後推動捷運、快捷巴士等政策有所幫助,自民國(下同)100年6月起辦理i384愛上巴士悠遊山海屯活動,亦即搭乘臺中市300號以下之公車,使用電子票證四卡(悠遊卡、台灣通、高捷卡及遠通ETC),刷卡基本里程8公里免費,由交通局補助客運業者。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派員調查發現,該局所屬公共運輸處(以下簡稱運輸處)於101年8月間發現某客運業者之駕駛員,為獲取載客獎金,涉有利用上開免費措施藉機持卡盜刷情事,經運輸處於同年12月間向該客運業者收回補助款2萬餘元。惟依運輸處與客運業者簽訂之委託契約書,約定乙方(客運業者)之受雇人因執行本契約業務,有圖利、舞弊情事者,乙方應於國內前三大報章媒體連續刊登3天道歉啟事,甲方(運輸處)並得衡量損害情形,要求乙方賠償當月補助金額總價5%至30%之賠償金,運輸處未依上開契約規定辦理,經函請運輸處查明妥適處理。
嗣經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本案經臺中市政府交通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業經該署偵查終結,予該名駕駛員緩起訴處分,另該客運業者業於三大報章媒體刊登道歉啟事,該局並已自應付業者補助款中扣罰賠償金計191萬餘元,及請客運業者對駕駛員加強宣導,以防杜類似情形再度發生。
發布單位: 臺中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交通運輸
施政主題細項: 臺中市公共運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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